國務院發(fā)文提出環(huán)評等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
文章出處:林夕發(fā)表時間:2018-5-20 14:18:01
瀏覽數(shù):
日前,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,決定在北京市,、天津市,、上海市,、重慶市,、沈陽市,、大連市,、南京市,、廈門市,、武漢市、廣州市,、深圳市,、成都市、貴陽市,、渭南市,、延安市和浙江省開展試點。
《通知》要求,,要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,、三中全會精神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,按照黨中央,、國務院關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和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部署要求,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,、全覆蓋改革,。
2018年,試點地區(qū)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(tǒng),審批時間壓減一半以上,。2019年,,在全國范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,上半年將審批時間壓減至120個工作日,。2020年,,基本建成全國統(tǒng)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。
- 聯(lián)系我們
-
- 全國統(tǒng)一服務熱線
400-086-0510- 企業(yè)郵箱
[email protected] - 全國統(tǒng)一服務熱線